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5/04/23浏览量:13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校园网络信息技术防范和行政监管力度,规范校园网络安全和宣传行为,维护校园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使校园网络真正成为融思想性、知识性、教育性和服务性于一体的宣传教育阵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要相应成立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网络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播发信息的政治性、思想性的审查工作,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的内容安全,进行网络信息的随时监控和处理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各部门应遵守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相关校园网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网站或其它信息系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实内容正确性、有益性、政治性、思想性、安全性。各部门要负责部门二级网站,主导建立的专题网站、专题栏目以及所管理的其它信息管理系统的内容管理工作;精品课程资源负责人负责所建立发布的精品课程资源内容管理工作。保证对外发布信息以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统一性。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播发信息坚持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参照《院党办[201203号关于规范校园网新闻、公告等发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校园网上播发的信息和电子公告服务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传播伪科学;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校园和社会秩序,破坏校园和社会稳定;

  (七)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九)利用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校园网上通过论坛、微博类社交平台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实行实名制。信息交流平台服务者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自行严格管理,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党委办公室和保卫处进行监控。

  第八条  利用校园网站,发布链接境外网站播发的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和信息,必须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网络使用规定

 

  第九条  各联网部门需确定一位主管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部门与网络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须有专人对各台上网主机进行管理。上课时间,非教学使用,任何人严禁登陆网络。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及违反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严禁登陆游戏及聊天网站等与工作无关的使用网络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接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教社政[2004]1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或设备的校园网接入和行为管理。严禁其它部门提供网络接入等网络服务,禁止在校园上使用IP分配设备

  第十五条  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三)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不健康的信息。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者,网络管理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院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网络用户有义务安装使用杀毒软件。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为院党委办公室和学院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