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行政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次数:415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好无损,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提高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证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各系、部、处室、中心、馆是学院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科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后勤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院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将固定资产大体分以下几类:

(一) 房屋和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

(二) 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包括各种电器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化教育设施、文体设备、照相机、摄象机、打印复印设备等。

(三)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卫生医疗器械、公寓

家具、课桌椅等。

(四) 文物和陈列品。

(五) 图书。

(六) 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一) 各使用部门在申请购置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采购申请单中应详细写明购买原因及设备用途后按规定程序,交行政管理处,由行政管理处按照《安徽省省属院校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统一购置。

(二) 学院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及其他项目,要成立招标小组,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三) 固定资产购置后,先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科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和“物品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统计记帐,二联交财务,三联交使用部门。最后经办人持发票和“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第二联)”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接到上述单据后要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办理报销,待补办手续后方可报帐。

(四)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到资产科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并办理有关入帐手续。

(五) 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经办人到财务处查证后,填制“自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并加盖财务处印章。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维护与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等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与养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测或修缮,确保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帐目制度

(一)、行政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对全院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分部帐,对全院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各使用部门应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三)、财务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控制监督。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条 学院在机构增设、撤并和人员调整、调动过程中做如下规定:

(一)、凡新增设机构的办公设备、设施,均由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行政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由行政管理处统一购置和调配。

(二)、凡撤并机构的原办公、教学、实验等设备、设施,由行政管理处登记造册后收回或统一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凡院内工作岗位调整,其调出人员原使用的办公设备、设施一律留作新调入人员使用或由资产管理部门收回,调出人员不得随意带走。

(四)、因职务提升或岗位变动等原因确需增添办公设备,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行政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按标准统一购置或调配。

(五)、凡调出本院的人员,均须交还由学院为其配备的各种教学、办公等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凡手续不清者,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科与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使用的教学、办公、实验等国有资产,要明确责任,认真登记造册并切实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二条  报废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

定资产报废单;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     上报学院主管部门,报财政厅审批;

(五)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 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行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