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次数:1614

皖教人〔2015〕2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改革发展,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院校承担教学任务2年以上的校内在职专任教师;

(二)经学校聘任,承担高等职业院校教学任务1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校外兼职教师。

二、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

1.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实践能力或专业教学能力基本条件

1.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即: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从事本专业高级技能(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相应水平专业实践能力条件。

2.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学能力,即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且年度教学考核合格。

3.专业实践能力或专业教学能力虽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但专业实践能力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也可申请认定,由专家评议委员会评审确定。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具体条件

各类专业各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具体条件参见“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三、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申请

(一)每年6月份受理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并公布。

(二)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实行自愿原则。凡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应提交《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以及相应的支撑材料。

四、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

(一)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

1.各高等职业院校人事处为“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2.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受省教育厅委托,具体承担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1.由“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组建“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等9-11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类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专业类评议组须经全体人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三)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1.各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各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审核

3.经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合格的,在安徽教育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颁发文件及证书。

五、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管理

1.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2.建立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电子管理平台。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电子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证书编码。

3.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实行登记注册制,各级“双师型”教师证书一次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试行)

 

为做好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结合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级

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按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两种类型,依据不同条件分别设置:高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和初级“双师型”教师。

二、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栏);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栏);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参与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栏);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及以上考评员资格证书;

近五年中有1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本人在B类及以上赛事中获得优秀奖,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或近三年指导学生参加B类赛事取得一等奖以上;或近三年指导学生参加A类赛事取得三等奖以上(A、B类赛事依据皖教秘〔2014〕1号文件分类);

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师资培训基地组织的“双师”教师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2.中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栏);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栏);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1项以(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栏);

有五年以上企业第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2项及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本人在B类及以上赛事中获得获得一等奖以上,或本人在A类赛事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或近三年指导学生参加A类赛事取得一等奖以上。

3.高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三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栏);

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者并且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2项以上(见安徽教育人事网公告栏: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栏);

本人在A类赛事中获得一等奖以上,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有十年以上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5项及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二)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同时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中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本专业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高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本专业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专业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