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评选条件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1/04/05浏览量:9

各党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的“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根据《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院党〔201005号文)和《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在全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院党〔201006号文)精神及学院“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学院将在建党九十周年前夕,对学院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进行评选,现将评选条件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

先进党总支1个;先进党支部3个;优秀党务工作者3人;优秀党员30(其中优秀学生党员10)

二、评选条件:

1、先进党总支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解决班子自身问题的能力;结合本总支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建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高、战斗堡垒作用强,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党员队伍素质过硬。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没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的各项任务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3)党建工作制度落实。党建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党的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经常分析研究党建工作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健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有针对性地围绕中心工作对党员和师生员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分析教师生员工思想状况,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融洽,教职工队伍思想稳定,精神状态好。 

(5)各项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带领党员群众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工作业绩显著,圆满完成年度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的业绩。

(6)公开承诺的党员达到90%以上。

2、先进党支部评选条件:

(1)组织健全。支部委员会一班人能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团结协作,廉洁勤政,联系群众,当好表率。(2)党员作用明显。党员能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和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工作中,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师生及学习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突出。(3)善于做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围绕学院的改革发展及稳定工作的各项要求,依靠本支部全体党员积极开展有效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爱护师生,有较强的凝聚力。(4)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时上缴党费。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中成绩突出,党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5)支部党员公开承诺达到90%以上。

3、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带头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3)热爱党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善于研究和解决组织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务工作实绩突出。(4) 从事党务工作满两年。

4、优秀党员评选条件:

优秀教工党员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自觉维护师生利益,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和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3)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师德高尚。积极带头参加学院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的贡献。(4)结合本职岗位,认真进行公开承诺,并能按照承诺事项,全面提高工作标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量。

优秀学生党员条件:

(1)政治坚定。能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水平,政治上和思想上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分配,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学生党建和学生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3)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4)密切联系同学,主动做周围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模范作用强;(5)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处于班级前20%以内;(6)组织纪律观念强,遵守校规校纪,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7)认真进行公开承诺,并能按照承诺事项,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