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的有关条件及规定

发布单位:电子工程系编辑:发布日期:2017/05/09浏览量:40989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节选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一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系(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四)因创业需要,经本人提供创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创业计划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等),系(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一至两年,如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需在休学期满前办理续休手续,但休学创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病休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交所在系(院),经所在系(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向所在系(院)申请复学,并附上相关证明,经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手续在开学后一周内进行办理。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40%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超过20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或因创业休学);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学生办理退学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办理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所在系部领取并填写《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交所在系部审核。

(二)学生所在系部5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后递交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籍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四十四条 应予以退学的学生本人未办理退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班级辅导员将学生情况纸质材料(含学生个人信息、学生长期不在校的时间段写清楚)报所在系部。

(二)学生所在系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后递交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籍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报学院校长会议审批,同意后下文。

(四)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事项,在合法性审查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应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通过校内发布公告,公告发布60日后即视为送达。决定书报送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